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申报对象和范围
纳税人在2008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3月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 申报内容
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五)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三、 申报地点
应区别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
(一)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