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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承办单位反馈意见,据实调整有关数据,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对时间紧、工作量大、技术复杂,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项目评审的,可采取以评审机构为主体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的形式完成。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评审通知书;

  (四)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受委托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程序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原则上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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