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验人员、技术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主要检验、消毒设备合格证复印件和照片;
(七)生鲜乳收购站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程序: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不得收购或销售生鲜乳,乳制品加工企业不得收购其销售的生鲜乳。
第十三条 在国家生鲜乳购销合同范文出台之前,生鲜乳购销双方书面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一定期限内的收购数量;
(三)收购标准;
(四)计价标准;
(五)结算方式;
(六)运输方式;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未经检疫合格奶畜所产牛奶;
(二)奶牛产前十五日内的胎奶和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所产牛奶;
(四)无《奶牛健康证》的奶牛所产牛奶;
(五)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牛奶;
(六)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疫区,并在封锁期内的奶畜所产牛奶;
(七)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牛奶。
第十六条 生鲜乳收购站要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