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7]133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即针剂低40%、其它剂型低30%执行。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此前自治区物价局已公示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必须按不高于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07年4月20日前上报我局,由我局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中的药品价格及生产企业与桂价格[2007]60号文中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