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表。
第四章 检查验收办法
第十一条 确定样本
各设区市推荐1县作为必检对象,省检查组再随机抽查1-2县,即每设区市对2-3个县进行检查;参照同样方法,在抽查的县中抽查2-3个乡(镇);在抽查的乡(镇)中,随机抽取2个村进行检查。每个村查验所有承包合同、林权证,并抽查两块林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二条 检查方法
一听 逐级听取市、县(市区)、乡(镇)、村林改小组林改情况介绍,了解、掌握受检市、县、乡(镇)、村林改总体情况。
二查 查阅各级林改成果资料档案,确认合同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面积量算是否准确。
三看 实地检查林权证、承包合同中林地的图、表、册、人、地、证是否相符。
四访 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调查等形式,了解林改是否得到林农的拥护,林农对林改是否满意。
五评 通过听、查、看、访,在全面掌握各乡(镇)、村林改情况后,逐项对照林改综合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测评打分。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
由抽检的乡(镇)、村的结果汇总分析和加权平均计算受检县(市、区)改革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由抽查县(市、区)的结果汇总和加权平均计算设区市的完成情况。
第五章 检查验收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
检查人员在检查验收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检查验收标准,认真履行检查验收程序,准确运用检查验收方法,保证抽检的数量和典型性,深入实地一线,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要如实反映情况,肯定成绩,同时不隐瞒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时,要针对问题,有的放矢并切实可行,切忌泛泛而谈、脱离实际。确保检查结论真实全面和客观公正,防止形式主义或以偏概全。对需要补缺补漏、返工补课的乡村,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按时组织复查。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检查人员要对自己的检查结果签名并负责。
(二)对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者将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检查验收成果
第十六条 报告内容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