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县级林权登记发证部门林权登记台帐,查阅已登记发换证的林地面积和此次林改范围的林地面积,核实林权证登记率,计算林权证发(换)证率,并到村进行抽查核实。
(六)检查县级林权登记台帐,抽查林权申请表、外业调查表和林权证,查看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和附件及宗地区划、权属确定、附图制作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准确规范,相关内容是否填写准确、无误,并到村进行实地检查、勘验,计算发证准确率。
第七条 调处纠纷情况
(一)是否成立专门组织,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林改纠纷调处。
(二)对林改中发生的或历史遗留的问题是否进行有效的调解处理,已调处纠纷的面积和案件件数是否达到应调处纠纷的面积和件数的80%以上。
第八条 档案管理规范情况
(一)能否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设区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四级分别建立了林改档案,并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是否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各级归档的林改材料是否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是否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三)村级档案中应入档的林改材料如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决议、群众签字、承包合同、林权登记、林权证申请书、林权公示材料等有关林改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第九条 配套措施与林改效果情况
(一)按时完成涉林税费项目清理工作,各级不合理收费全部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二)出台、实施增加林农收入和鼓励全社会关注、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实用有成效。
(三)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体系,健全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机制,发挥作用明显。无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度,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乱砍滥伐林木、乱垦乱占林地案件,林政资源保护管理秩序良好,案件查处率高。
(五)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合同主体、形式、内容得到了完善,程序规范合法,改革后让利部分按有关规定落实到权利人。
(六)群众满意情况。群众对政策的理解与参与情况;村级改革方案是否真实全面反映村情民意,群众是否满意,满意程度如何。
第三章 检查验收标准
第十条 检查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