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冀林改办字〔2007〕17号)
各设区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改革质量,根据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要确保进度。12月上旬前,各县(市、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办法》组织自查;12月中旬,向设区市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12月下旬,各设区市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向市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要确保人员。各地要抽调原则性强、政策业务熟、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严格检查验收标准,认真履行检查验收程序,准确运用检查验收方法,确保检查验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要确保质量。各地要结合检查验收工作的开展,对改革组织一次“回头看”,对确权发证工作中制定方案、民主决策、组织实施、签订合同、乡镇审核、林权登记发证公示等各个工作环节,逐条逐项进行核实。要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消除工作隐患,确保顺利通过省里验收。
二00七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进程,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改革质量,实现林改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验收对象
全省有林改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以设区市为单位综合评定排名。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步骤
县级自查 有林改任务的各县(市、区),对所辖有林改任务的各乡(镇)、村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