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照中央《意见》精神查漏补缺,切实巩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
2006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坚持高位推动,放手发动群众,强化分类指导,依法规范操作,努力克服多种不利因素影响,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面对成绩,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对照中央《意见》要求,认真查摆主体改革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质量。一是针对明晰产权工作尚未完成任务的问题,各设区市、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灵活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进一步加快产权明晰进度,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圆满完成明晰产权任务。二是针对有的地方虽然采取“均股”形式明晰产权,但实质上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简单化倾向,要重点进行梳理和排查,对效益较高的经济林和商品林要尽可能“均山”、“均林”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对立地条件差、经营效益低或由于各种原因不宜采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采取“均股”的形式落实产权,但要下放一级,将产权落实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三是针对有的地方林改档案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有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有利于档案的有效利用原则,建立健全林改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林改档案存放场所,明确专门人员,要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利用服务等工作,确保林权改革全过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确保顺利通过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检查验收。四是针对有的地方林权纠纷等矛盾隐患较为严重等问题,要加大排查和调处工作力度,引导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互让协议,确保资源安全和社会稳定。五是针对有的地方改革程序不健全、操作环节不规范等问题,要认真做好修正完善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程序合法、手续齐备,让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满意。
三、确保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重点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证是保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也是衡量这次改革是否真正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上半年,一些地方认为产权明晰了、工作验收了,出现了明显的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明显减弱,个别地方深化改革的动力不足,工作有所停滞,林权登记发证进展异常缓慢。对此,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集中一段时间突击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打下坚实基础。一方面要加快发证进度。要加强对林权发证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技术力量、资金保障、设备配备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扎实做好登记发证过程中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切实加快登记发证步伐,尽快将林权证发放到林农手中,让群众早日吃下“定心丸”。各地确保今年年底前登记发证率平原地区达到95%以上,山区达到80%以上。另一方面要确保发证质量。针对林改过程中发现的林权登记不规范、联户发证面积过大等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完善、巩固、提高。对违反群众意愿发“大证”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发证过程中要加大外业核对勘界力度,确保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要及时把林权证交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手中,绝不允许把林权证保存在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或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