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中封山育林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林传字〔2008〕12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
封山育林是我省造林绿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工作中如何界定封山育林认定标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通过调查和研究,现就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中封山育林认定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2008考核年度封山育林时间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二、封山育林考核以各设区市上报的2008考核年度封山育林完成情况为依据,以行政村为抽样单元进行抽样,抽样面积不低于各设区市上报2008考核年度完成新封山育林面积的10%。
三、在省级抽样调查中,封山育林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2008考核年度新封山育林面积计入封山育林统计:
(一)有工程项目设计的;
(二)有固定标志碑牌的;
(三)关键地段有围栏设施的。其中设区市和县(市、区)安排的封山育林区可以没有围栏设施,但必须有明显的区界;
(四)有固定护林人员的;
(五)达到封山育林需要的规模面积的。
四、抽中的封山育林区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2008考核年度新封山育林面积不计入封山育林统计:
(一)存在放牧现象的;
(二)存在樵采(包括采伐、砍柴、割灌、割草)的;
(三)存在非法开垦林地现象的;
(四)存在非法开采矿山现象的。
五、在省级抽样调查中,认定的封山育林区中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计算封山育林面积时予以扣除:
(一)包含的农田面积;
(二)包含的水面面积;
(三)包含的村庄(行政村、自然村等)面积;
(四)包含的成片有林地面积,其中作为封山育林辅助措施的人工造林面积除外;
(五)包含的裸岩。
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配合省级抽查时,应当提供被抽中封山育林地块的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队员完成地类认定和面积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