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农村沼气、节柴灶、太阳能建设,实现多能互补。在适宜地区,可以发展薪炭林,为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能源。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五)因地制宜开展基本口粮田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基本口粮田建设,确定基本口粮田建设目标,积极开展农田防护林等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出现因新增基本口粮田建设而造成毁林复耕。
(六)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中央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和支农惠农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移民现有投资渠道已明确的,专项资金作为其补充,保证相关资金整合使用,做好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七)调整退耕还林规划。各地要在省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我省25度以上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凡是退耕还林巩固成果出现问题的,一律不规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
(八) 继续大力推进荒山荒地造林。要高度重视荒山荒地造林,强化配套措施,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大力推广容器苗造林等先进实用技术,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要按照宜造则造、宜封则封、封造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植被恢复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自然修复功能,降低造林成本,提高造林成效。
四、严格工程管理
(一)严格检查验收。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县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要依据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兑现补助政策。对补助到期的退耕还林工程,财政部门要根据林业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补助资金。
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的检查验收实行“谁编制规划,谁组织实施,谁检查验收”的责任制。省市有关部门在各县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要加强检查验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落实检查责任,确保工作质量。
(二)规范资金管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政策兑现程序,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严禁以村集体名义代领补助资金。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审核管理。凡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要经县级以上退耕还林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同意,按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对批准征占的退耕还林地,要及时终止退耕还林合同,停止发放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并在本县范围内调整造林地块,一般不得跨县安排。县林业部门要及时调整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调整的新造林地要符合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规定,保证重造面积与原征占用面积相等,并由县(乡)政府与新的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对于擅自毁林复耕的,要依照《
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