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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所辖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可直接查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困难或其他认为应由市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案件。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查处辖区内林业案件。

  各森林公安派出所受理、查处本辖区内的涉及林业的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林业案件。对发现、受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要移交上一级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也可在森林公安局(分局)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案件侦查的相关工作。

  四、省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负责省直林区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案件。各市、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及派出所负责省直林区管理范围以外的林业案件。

  对于林业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因林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发生争议的部门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五、各市、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经本级森林公安局(分局)负责人批准,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职权。需要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省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经省森林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职权。需要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六、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七、森林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通缉、搜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措施,以及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和犯罪经历时,需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等其他机关配合的,应及时通报情况,其他机关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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