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冀林公字[2007]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公安工作职责,规范、理顺森林公安执法程序、案件管辖和执法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林区治安案件中的管辖及执法关系,现将执法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其工作职责包括:侦查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查处辖区内涉及林业的治安案件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其他案件(以下统称林业案件)。
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明确规定的隶属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林业案件由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省森林公安局对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可直接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困难或其他认为应由省森林公安局查处的林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