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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 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 对“12119”森林火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 一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乡(镇)级30公顷以上,县级100公顷以上,市级1000公顷以上的;

  (四) 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重点林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

  (五) 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予以辞退:

  (一) 凡在护林员巡护范围内发生林火,护林员没能及时报告的;

  (二) 凡是了望台覆盖到位的地方,晚于卫星发现林火的;

  (三) 凡是防火检查站、了望台无人值守,没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森林防火戒严令,违法野外用火的;

  (二) 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三)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因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建议并配合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对森林火灾的调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级划分和管辖权限组成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对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法野外用火和因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当地森林防火办公室或森林公安机关调查,提出意见并配合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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