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高中毕业证书的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高中学习至少一学年且高中阶段学习总年限达到三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或更高。
(八)外国学生因修业未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获得毕业证书,学校应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管理
(一)外国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大纲组织实施。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外国学生应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
(二)学校可根据外国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选择对外汉语教材、配备具有对外汉语教学能力的专职教师及其他相关事宜,应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学生可免修政治课。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一)学校应按校规校纪对外国学生进行管理。
(二)外国学生日常在校学习时间应与中国学生相同。
(三)学校应设法保证在学校具有管理职责的时间内与外国学生进行明白无误的语言沟通。
(四)外国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学校应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外国学生张贴广告、通告、告示、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在校内应征得学校的同意,在校外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外国学生在校内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媒体、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人员会面,学校应通过长春市教育局向外事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外国学生组织。
(八)学校应尊重外国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国学生的宗教活动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长春市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