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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外国学生管理机构,由校级领导负责。管理人员应具有跨文化交流能力并熟悉涉外法律法规,其任职应相对稳定。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外国学生教学、生活、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向外国学生提供食宿,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长春市教育局是全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招生管理
  (一)学校仅限接受持本校签发JW202表的外国学生。
  (二)学校应确保外国学生在入学前已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参加保险。
  (三)学校委托其他合法机构进行招生,应签署协议。
  (四)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因接受外国学生而影响承担国民教育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一)学校应为外国学生建立学籍。外国学生的学籍由长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外国学生入学前,学校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下列材料,持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签的《长春市外国学生建立学籍申请表》到学籍管理部门为外国学生建立学籍。备案材料包括:外国学生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外国学生与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监护委托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保险单。
  (二)外国学生转学、休学,学校应到长春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三)给予外国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经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
  (四)外国学生修业期满,学校应持经长春市教育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签的《长春市外国学生毕业证书申请表》,到学籍管理部门申请颁发毕业证书。
  (五)申请小学毕业证书的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小学学习至少一学年且小学阶段学习总年限达到六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六)申请初中毕业证书的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初中学习至少一学年且初中阶段学习总年限达到三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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