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游览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价格[2007]71号)
各县(城区)物价局、旅游景点单位:
根据今年国家对游览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景点门票管理目录〉(一)的通知》(桂价格[2006]360号)和《
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试行办法》(桂价格[2007]41号)的规定,结合南宁市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价格[2007]64号)的精神。
二、从二〇〇七年起,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市直属及各县主要游览点的单位,都要填报门票价格相关信息表,各县物价局请按规定在每年3月20日前上报南宁市物价局价格科,以便在3月底汇总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联系人及电话:马丽 5530286 林丝 5539290。传真电话:5539290、5539922。
三、各县如有新增或减少旅游价格目录的,必须在每年的3月底前,把申请材料上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旅游景点价格管理目录审核表》。
四、按照《
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试行办法》第七点的规定,各地应建立景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景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景点价值量化测评体系和价格制定、调整信息公布制度。为了更好地搞好南宁市游览点门票价格协调工作,各县把获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等称号的景点名单,需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的景点名单,在3月底以前上报我局,并对我市景点协调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附件:
1、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价格[2007]64号) (略)
2、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1、表2(略)
3、旅游景点价格管理目录审核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