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复议办公室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并报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
(一)依法确认申请审查的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依法确认申请审查的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复议办公室对申请审查的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在转送函中说明行政复议的有关情况、依法要求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转送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应当报告行政复议的有关情况、执行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该规定适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处理期间,复议办公室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处理时间,不记入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八条 一般、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审理:
(一)复议办公室填写《行政复议案件会审表》,连同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交的申请书、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等材料,转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复议办公室对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同意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建议,同时分别报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和分管业务的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和分管业务的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复议办公室将行政复议决定加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办公室与业务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复议办公室建议召开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办公室建议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讨论,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加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