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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责令交还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停止开采、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他项权证书等变更、注销、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权属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事项,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

  (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的;

  (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蓟县地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接待中心设在局信访接待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场所。申请人来市国土房管局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信访接待人员收件登记后当日转交复议办公室。

  第九条 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包括立案、结案的时间,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到市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建设部法规司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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