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责令交还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停止开采、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他项权证书等变更、注销、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权属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事项,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
(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的;
(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蓟县地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接待中心设在局信访接待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场所。申请人来市国土房管局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信访接待人员收件登记后当日转交复议办公室。
第九条 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包括立案、结案的时间,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到市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建设部法规司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