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市局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时,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市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法监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二)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会审会等;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主持调解行政复议案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六)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

  (九)对本局或者各区、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代拟行政复议意见书、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并发送有关机关;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二)组织办理本局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三)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调研,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市国土房管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被申请人的法制机构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分工配合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办公室、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被申请人的法制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