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时,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市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法监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二)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会审会等;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主持调解行政复议案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六)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七)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
(九)对本局或者各区、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代拟行政复议意见书、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并发送有关机关;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二)组织办理本局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三)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调研,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市国土房管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被申请人的法制机构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分工配合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办公室、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被申请人的法制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