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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价费〔2008〕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登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现就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收费(不含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实行备案制度。

  二、备案管理权限

  1.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确定。一级(含一级)以上民办幼儿园,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一级以下民办幼儿园,报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备案。

  2.学前教育以外的其它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学校(教育机构)制定。由市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报市物价部门备案;由县(市)区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报县(市)、区物价部门备案。

  三、备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对受教育者可收取托幼费(管理费和杂费)、餐点费、夜宿费、延时服务费、双休日入托收费、假期留园收费。

  2.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可收取学费(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或培训费(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代收代管的教材资料费等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学校向学生收取代收代管费用项目,应事先向价格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以合理的培养成本和出资人合理回报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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