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进民俗旅游改造提升工作
(一)要进一步丰富民俗旅游内涵。要树立“民俗文化就是资源”的思想,深入挖掘民俗旅游文化内涵,结合实际,研究特色、挖掘特色、突出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百花齐放,用“特色”为民俗旅游树立起良好形象,注入旺盛生命力。要重点推进渔俗文化、婚庆文化、黑陶文化、农民画、农业科普与民俗旅游的结合。
(二)要积极推进民俗旅游村的改造。积极探索民俗旅游村的整体改造,对有条件改造的民俗村可参照我市旧城改造的优惠条件扶持改造。近期重点推进以双标间为主要内容的提升改造,进一步优化我市民俗旅游床位档次结构比例,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三)要加快推进北沿海民俗旅游园区招商和建设。根据北沿海旅游规划要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北沿海建设一处集海滨民俗旅游度假、休闲娱乐、旅游购物于一体的民俗旅游园区,以适应中高端旅游市场需求。
三、进一步规范对民俗旅游的管理
(一)民俗旅游业户必须完善经营手续。各区县要加强对民俗旅游合法经营的督查力度,开办民俗旅游的经营业户必须办理特行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确保民俗户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二)在民俗村推行旅游接待统一管理。在主要民俗旅游村成立民俗旅游接待服务中心,安排专人管理,积极推行统一宣传、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等先进模式。接待服务中心配备计算机、电话、传真机等设施,公布村内所有民俗户的详细信息。
(三)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俗旅游接待最低保护价格和措施,并在各民俗村醒目位置设置友情提示牌,公布最低接待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严厉打击低价恶性竞争,扰乱民俗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积极引导民俗户规范经营。各区县要按照市旅游局、质监局发布的《“渔家乐”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11/T 21-2007),对民俗旅游户实行星级评定与管理,统一核发“民俗旅游接待户”标识牌,规范民俗旅游户的接待和服务。
(五)加强对民俗旅游经营业户的培训。各区县要积极组织开展民俗旅游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对民俗旅游业户的服务技能和安全、卫生、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民俗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民俗旅游的治安和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