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元;沈劳社发〔2002〕33号、沈劳社发〔2005〕32号和沈劳社发〔2005〕33号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先由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包括沈劳社发〔2002〕34号文件规定的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按照本条(一)款的规定执行;就诊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为35%。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51号)第十条中“转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按40%降低上述起付标准和各项个人自付比例给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补助”的规定废止执行。
六、转往外地就医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由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负担10%,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从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预留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转往外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城市名称 |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北 京 市 | 北京协和医院(综合) |
解放军第301医院(综合) |
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 |
北京阜外医院(心血管病) |
北京同仁医院(眼科、耳鼻喉科) |
天 津 市 | 天津血液病研究所(血液病) |
上 海 市 |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综合)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