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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
(日政字〔2008〕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进一步加大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力度,切实保证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驻日照的国家、省属企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二、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全市统一比例,市、区县分级统筹。用人单位以劳动保障部门已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所需医疗费用,按照我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职工凡履行了法定结婚手续,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或流产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用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定额包干。顺产生育费用1200元;难产(专指剖腹产)生育费用2500元。符合享受生育补助金的男职工按上述标准的5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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