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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7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通知

  三、复议案卷文书整洁性评价,应根据下列要求作出评价:
  1.字迹是否清楚、工整;
  2.有无圆珠笔、铅笔书写;
  3.有无随意涂抹现象;
  4.文书有无折皱、破损。

第二部分 文书内容规范


  以行政复议决定书为重点,结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复议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评议记录等,按下列要求进行评价:
  一、复议申请的受理
  1.受理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2.申请复议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3.受理事项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4.法制机构是否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转送被申请人。
  二、答复意见的审查
  1.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2.被申请人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3.被申请人的证据取得方式、途径、期限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复议机关对案件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是否合法;
  6.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越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7.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8.对以上7项内容的审查是否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后(评议记录),作出复议决定。
  四、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的内容所适用的标准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结构是否符合国务院法制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文书规范,文字是否简练,认定事实以及说理是否清晰、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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