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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8]10号)


南宁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非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0]27号)精神,你中心开展的校外教育培训属以自愿为原则的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标准由你单位自主确定。

  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你中心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和显要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对象、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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