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兴宁区环卫站向生活小区公共场地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价费函[2008]4号)
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兴宁区环境卫生管理站收取生活小区公共场地垃圾清运处理费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收取生活小区公共场地垃圾清运处理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兴宁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不是收费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委托路桥总公司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此,双方签订的有关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协议无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规定,我市于2003年7月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兴宁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向广西路桥总公司中华路17号大院生活小区收取公共场地垃圾清运费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属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行为,应予以纠正。
三、兴宁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向小区收取公共场地垃圾清运费后将收取的公共场地垃圾清运费分摊到小区居民住户的做法是错误的,属于重复收费行为。
四、广西路桥总公司中华路17号大院生活小区公共场地产生的垃圾应由路桥总公司物管中心向兴宁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缴纳垃圾处理费,其费用由路桥总公司物管中心从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支付,不得向业主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