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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殡葬管理处焚烧逝者衣物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南价费函(2008)2号文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殡葬管理处焚烧逝者衣物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8]2号)


南宁市殡葬管理处:

  报来《关于核定焚烧逝者衣物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殡请[2008]2号)收悉。你处根据广大丧主焚烧逝者衣物的要求和习俗,为了防止焚烧污染环境,于2005年购置了环保型衣物焚烧专用炉,为广大丧主焚烧逝者废旧衣物。由于焚烧逝者衣物属特殊服务,根据桂价费字[2002]226号文件精神,其收费标准由你处与丧主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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