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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发〔2008〕3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生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学龄前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自愿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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