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单位补贴为辅,中央、自治区、市、区(县)分级财政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学龄前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自愿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并以多种就业方式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6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