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通知
(陕司通〔2008〕73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
2004年9月,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字[2004]63号),几年来,各地在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6年9月和2007年11月,司法部两次召开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对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推动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省厅决定制定《陕西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标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主动汇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更好地履行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市司法局要经常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司法部、省厅关于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的指示要求和本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情况以及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发挥情况,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关心。
二、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争先恐后意识和质量标准概念。要建立健全领导包抓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使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先进示范作用
各地要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作为宣传司法所工作、展现基层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契机,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成果和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影响。要通过抓点带面,及时总结、推广规范化司法所的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规范化司法所的示范、辐射作用,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推动我省司法所建设再上新台阶。
四、严格创建考核标准,实行示范所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