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民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重大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社[2008]53号 2008年6月20日)
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省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省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本省救灾或支援兄弟地区救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管理原则。统一发动,多方募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保障安全。
第三条 部门职责分工。
省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分配中央下达和省拨付的救灾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发动、组织、指导、规范、监管全省救灾捐赠活动,汇总报送省政府及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对民政部门提出的救灾资金管理和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进行救灾财政专户的核算、资金拨付等。
省级其他部门和单位在统一发动组织下代收并汇总上缴用于救灾的捐赠资金。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团组织可依法接收并妥善管理所接收的捐赠资金,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接收捐赠情况。
省级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救灾捐赠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章 救灾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中央财政补助的救灾资金。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
(三)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
(五)通过动用省财政总预备费、调整预算等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救灾的资金。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多渠道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