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4、强化人民调解在预防和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功能。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省人大通过的《
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把调解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办法,主动、及时地调解婚姻家庭、物业管理、拖欠职工工资等多发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积极介入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的调解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力争实现“零上访”的工作目标,努力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5、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重大社情报告制度、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立足于抓小、抓早、抓苗头,对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要搞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防范,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参与涉法涉诉案件,运用法律武器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要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狠抓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进一步调整、充实、巩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调解机构。要选配好调解员,着力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准。切实加强调解员培训工作,重点抓好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小组长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7、要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员补贴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规定,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收入水平,制定和落实好调解员的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
三、积极参与“平安陕西”建设,切实加强监狱劳教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8、以实现监管安全无事故、零指标为目标,全力确保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要坚持严格、依法、科学、文明管理,全面落实监管教育改造各项措施,狠抓安全稳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不断健全完善保障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大检查活动,全面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继续保持我省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狱劳教场所生产安全,特别是煤矿等高危行业,要作为重中之重,严防发生恶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