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社[2008]35号 2008年5月13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冀财社〔2005〕8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划内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