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社[2008]32号 2008年5月13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下发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卫生厅。
河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规范政府补助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34号)、《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冀财社〔2006〕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区(县、市)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实行购买服务、绩效考评等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专项补助,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央和省财政对承德、张家口、衡水、邢台市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6元给予补助;对保定、沧州、邯郸市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给予补助。中央、省补助后,不足10元部分由市级和区(县、市)级政府分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