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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4月底前,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地区普查数据汇总,报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底前,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后,报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普查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抚顺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细则及相关政策;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和培训;对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区政府(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二)明确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普查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工作。

  市农委负责开展农业源种植业的普查工作。

  市动监局负责开展农业源畜牧业的普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农业源水产养殖业的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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