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为调动全社会参与全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大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的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项目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通过合法途径,从域外或境外引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范围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
(三)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价值奖励引荐人。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颁布的项目,特别是对地区经济发展有明显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由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标准。
(四)奖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项目受益的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奖励资金。
(五)奖金分配和使用
1.多部门(单位)联合引进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商分配奖金;个人引进的项目,奖励资金支付给项目引进者个人。
2.单位引进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引进项目单位,主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引进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对引进项目贡献突出的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六)引进项目的审定
市、县(区)政府成立引进项目审定小组。组长由市(县、区)常务副市(县、区)长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经委、科技、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对外经济、环保、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单位向引进项目审定小组申报,经引进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区)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本级财政部门支付奖金。
二、争取资金
(一)奖励对象
争取上级资金的部门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