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8]31号)
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
报来《关于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申请新的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单位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1、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在不超过不列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你单位与委托方双方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
住宅用房:1.00元/㎡
商业楼用房:1.50元/㎡
多功能综合楼:2.00元/㎡
2、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3、接受异地委托开展异地房产分户图测绘的,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交通差旅费等费用由测绘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4、新建商品房(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应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测绘,房产测绘服务费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不得另行向购房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交易,不得强制第二次测绘,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房产测绘服务费。凡房产开发商委托测绘单位对新建商品房进行预测和实测的,其测绘服务费均由房产开发商承担。
5、存量房(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可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配图资料费外,任何测绘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收取房产测绘服务费。如果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复测,委托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由委托人付费。
二、收费原则
开展房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在提供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和资料整理等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测量报告后方可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无委托协议、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不得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