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价费[2008]20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6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工作,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质量和效率,做好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经研究,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确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是收费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序列、必须按时完成的一项法定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对提高收费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要按时按量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任务,确保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今年各有关收费单位报送收费统计相关数据的时间确定为4月15日前。
二、各县、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结果的分析、归纳和归类,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从2008年起各县、各城区(经开区、华投区)价格主管部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5日前。
三、加强收费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县、各城区(经开区、华投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收费单位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将加强对各县、各城区(经开区、华投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督查,对不按时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的各县、各城区(经开区、华投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各县、各城区(经开区、华投区、高新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2006年和2007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评比,表彰收费统计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并报自治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