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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代办新参保、接续养老保险手续服务费

元/人·次

40

个人

自愿委托,不能强制代理收费。属降低标准。

代办新参保、接续医疗保险手续服务费

元/人·次

40

个人

自愿委托,不能强制代理收费。属降低标准。

代收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

元/人·次

8

个人

自愿委托,不能强制代理收费。属降低标准。

代收代缴医疗、工伤保险费

元/人·次

8

个人

自愿委托,不能强制代理收费。属降低标准。

代办职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手续服务费

元/人·次

40

个人

自愿委托,不能强制代理收费。属降低标准。

代办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手续服务费

元/人·次

40

个人

自愿委托,不能强制代理收费。属降低标准。

出具职工档案证明材料服务费

元/人·次

5

个人

属维持原标准。

代办劳动合同鉴证手续服务费

元/人·次

2

个人

不含劳动合同鉴证费。属维持原标准。

技术人员交流引进服务费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桂价费字[2004]159号桂价费[2005]50号

指技术管理人员跨县以上上市交流、引进,包括推荐、协助办理交流调动相关服务。属市场调节。

市场网络服务费

桂价费字[2004]159号桂价费[2005]50号

1

网络政策咨询服务费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个人或单位

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的一种分析性、指导性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属市场调节。

2

企业广告服务费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用人单位

通过市场网络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企业广告服务。属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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