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8]16号)
南宁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1规定执行。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字[2004]159号)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格式见附表3)。实行收费公示前请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对不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在收费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从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1: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附表2: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
附表3:收费公示格式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1:
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
标准
| 收费对象
| 原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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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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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价费字[2004]159号桂价费[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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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求职登记费
| 元/人·次
| 10
| 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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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表格、求职登记证、录入微机。对进城务工农民免收。属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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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聘报名费
| 元/次
| 5
| 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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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审核报名资格。属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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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工登记费
| 元/次
| 10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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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表格、招工简章、录入微机、联络单位。属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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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招工、招聘服务费
| 元/人·次
| 50
| 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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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委托单位要求,发布招工信息、组织招工、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属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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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聘广告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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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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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招聘广告、发布招聘信息、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属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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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动力市场摊位租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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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 租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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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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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介绍成功录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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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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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 一般工种
| 元/人·次
| 50
| 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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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未录用者不收此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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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 技术工种
| 元/人·次
| 80
| 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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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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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一般职员
| 元/人·次
| 100
| 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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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中级管理员
| 元/人·次
| 150
| 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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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高级管理员
| 元/人·次
| 200
| 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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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力供求信息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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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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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 个人查询招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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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 查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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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 单位查询劳动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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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 查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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