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方案》和《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34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厅在全省开展了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根据《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冀卫农基〔2008〕20号)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标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标准》(冀卫农基〔2008〕21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方案》和《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考核评估方案和考核评估标准,认真做好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及申报工作。
附件:1、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方案
2、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做好考核评估工作,根据《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制定本考核评估方案。
一、考核评估对象
开展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的县(市)。
二、考核评估方法
1、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档案、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被考核的县(市)进行考核评估。
2、评分采取千分制,每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得分850分以上为合格乡(镇)卫生院。考核指标和分值详见《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三、考核评估程序
1、县级自评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对所辖乡(镇)卫生院逐一进行自评,85%以上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要求后,可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2、市级评估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对辖区内申报的示范县(市)逐一进行考核评估。对每申报县(市 )随机抽取达标乡(镇)卫生院总数的50%进行考核评估,其中1所乡(镇)卫生院未达到标准要求即不得申报示范县(市 )。考核评估结果分别于2009年3月10日前和2009年、2010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并向省卫生厅提出复核评估的书面申请。
3、省级复核评估
省卫生厅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复核评估。对每申报县(市 )随机抽取3所达标乡(镇)卫生院进行现场复核评估。省卫生厅复核评估后,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县(市)予以命名。
4、对未达标乡(镇)卫生院的复核评估
对经省卫生厅复核评估后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其中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要在2009年7月31日以前达到标准要求,并由县(市)逐一进行考核评估,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核评估。2009年8月底以前完成复核评估工作,将复核评估结果报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省卫生厅组织抽查。经复核评估或抽查仍有未达标乡镇卫生院的,将取消示范县(市)资格。
四、考核评估主要内容
详见考核评估标准。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成立由卫生局主管局长为组长,农卫(基妇)、疾控、妇幼等有关科室同志参加的考核评估小组,具体负责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不走过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考核评估任务,推进我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