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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十五、扩大重点扶持类对象享受减免费用优惠的范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3年免收工商费优惠。专营农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人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十六、支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指导、帮助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支持有限公司以股权出质方式融资,尽快制定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操作办法,提供具体登记服务。受理动产抵押物和股权出质登记申请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七、优化合同指导服务。为取得工商登记的创业主体提供合同方面的服务指南;在日常管理中,及时提供合同法律知识和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咨询服务,指导依法签约,防范违约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十八、支持创业主体发展商标品牌。为取得工商登记的创业主体提供商标方面的服务指南,指导、帮助各类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商标,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通过联系服务、协作打假,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州知名商标的使用指导和保护。

  十九、支持创业主体进行营销和广告宣传。为取得工商登记的创业主体提供广告方面的服务指南。创业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推销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展销会,可免于办理登记备案。各类创业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宣传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可免于户外广告登记。

  二十、实行创业主体准入辅导制度。一般辅导与重点辅导相结合、网上辅导与现场辅导相结合、事前辅导与事中辅导相结合,为创业申请人提供详尽、准确、及时的咨询辅导服务。

  二十一、实行创业主体急事、特事办理直通车制度。创业主体因签约、资质认定、项目报批、奖项评选等急需出具相关手续的,可直接送达有批准权的机构和人员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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