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创业主体以旅馆、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放宽创业主体经营范围选择。创业人员申办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经依法审批后核定;从事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行业或经营范围用语。
九、放宽创业主体名称使用权。创业人员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创业人员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创业人员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可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申请冠用其所在地市、州、县(市)行政区划名称。
十、放宽创业主体出资方式。经法定机构评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创业人员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
十一、放宽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允许跨行政区域的农民共同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行政区划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该社名义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十二、支持创业人员依法从事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文化和社会福利事业等行业的投资与经营。
十三、实行生产经营筹建登记制。为支持创业人员从事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方面的项目早建成、早开工,其申请工商登记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的,可办理注明一定期限的“×××项目的筹建”营业执照。
十四、对重点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试营业制。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