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和语音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8]9号)
市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南宁市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和语音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和语音室服务费收费标准按附表1规定执行。
二、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和语音室应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组织学生集体参加上机活动或强制收取费用。
三、中小学校未建立校园网络活动室的不能收取学生课余时间上机费。
四、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和语音室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格式见附表3)。实行收费公示前请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对不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在收费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从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1:南宁市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和语音室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附表2: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
附表3:收费公示格式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表1:
南宁市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和语音室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
| 原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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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大中专(技工)院校学生课余时间上机服务费,使用语音室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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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价费字[2000]381号
桂价费[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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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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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兼容微机
| 元/机时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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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内品牌机
| 元/机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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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外品牌机
| 元/机时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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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网或做网络实验
| 元/机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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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语音室
| 元/人·小时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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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高中学生课余时间上机费
| 元/人·小时
| 0.5
| 桂价费字[2002]243号
| 属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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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城市初中、小学学生课余时间上机费
| 元/人·小时
| 0.5
| 桂教财基[2004]23号
| 属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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