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收费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3日)废止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8]8号)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1规定执行。
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人事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人才交流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格式见附表3)。实行收费公示前请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对不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在收费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从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1: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附表2: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
附表3:收费公示格式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1: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
标准
| 原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 备 注
|
| 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
|
| 桂价费字[1999]433号
桂价费字[2002]240号南价[20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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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求职登记推荐
| 元/人
| 10
|
| 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属降低标准。
|
二
| 人才推荐录聘服务费
|
|
|
| 未录聘的不能收费,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属分级审批。
|
1
| 高级人才
|
| 与用人单位协商
|
| |
2
| 中级人才
| 元/人
| 500
|
| |
3
| 初级人才
| 元/人
| 300
|
| |
三
| 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 元/人·月
| 5
|
|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代管党团关系。属维持原标准。
|
四
| 个人委托人事关系代理服务费
| 元/人·月
| 20
|
| 属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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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
|
|
|
| 属分级审批
|
㈠
| 受理费
|
|
|
|
|
1
| 个人申请
| 元/人
| 5
|
|
|
2
| 单位申请
| 元/人
| 10
|
|
|
㈡
| 协调争议成功
|
|
|
|
|
1
| 个人申请
| 元/人
| 40
|
|
|
2
| 单位申请
|
|
|
|
|
⑴
| 初级人才
| 元/人
| 70
|
|
|
⑵
| 中级人才
| 元/人
| 120
|
|
|
⑶
| 高级人才
| 元/人
|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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