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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南价费[2008]6号)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发改电[2008]2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电[2008]9号精神,现将我市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减免收费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28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南价费[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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