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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推行实施《拉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统一纳入财政低保专户管理。结余的保障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并详细说明原因,统一列入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不得挪作它用。年底前,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的城镇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的支出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城镇低保资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合理安排城镇低保工作所需经费。民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当年所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业务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九章 低保优待及辅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低保对象给予下列辅助保障:
  (一)一户一策。针对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各相关部门要给予专项救助。就业方面:劳动就业部门要优先介绍其就业;就学方面:教育部门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杂费、课本费、寄宿生活费等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和面临失学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减免上述费用。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所在学校应优先提供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救助;就医方面: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挂号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辅助检查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住房方面:城建部门要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低保家庭住房难的问题;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居委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要对居住在本居委会及单位周转房内的低保对象在房租、水电费等方面提供减免等优惠政策;水、电等部门也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城镇困难群体的氛围。
  (二)社会互助。要动员社会各界及各部门通过敬老认亲、扶贫认亲、对口帮扶、结对扶贫、捐助济困、扶残助残等形式,与低保家庭结对子,帮助解决各种困难,提供生活和精神援助。

第十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当其家庭人口或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0日内通过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工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三)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四)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要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和街道、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其介绍的职业,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八条 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委会、企业工会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并收回低保证。
  第三十九条 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和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的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按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因这部分人员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因此,基本保障对象(C类人员),每季度要向所在居委会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要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而后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C类人员连续两次不进行续保登记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第四十条 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其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要实行微机与档案同步管理;微机管理:A类保障人员用“A”标识;B类保障人员用“B”标识;C类保障人员用“C”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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