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及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应当明令废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任务分工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
(二)由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如需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研究处理。
(三)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主办机关为清理责任主体。
(四)如遇原发文机构分立、合并或职能划转等情况,由现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五)各区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六)市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保质按时完成。
(二)对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办机关在清理时应当征求其他会签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