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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国家司法考试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国家司法考试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8]118号、苏财综[2008]66号)


省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商请正式批准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司函[2008]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试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收支大体平衡。经研究同意将该考试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即向每位考生收取考试费260元/4门。继续实行对属于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的考生,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免收费50%的规定。

  该项考试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据,其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留165元/人,上缴省司法厅95元/人(包括按规定上缴司法部考务费部分)分配,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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