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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石价[2009]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公安局:
  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成本监审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养犬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初审登记费:每只400元(含狂犬疫苗、IC卡、犬链等费用); 年度检验费为每只100元(初次办证免收);犬只留检费为每只每天10元。
  二、各县(市)、矿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各辖县(矿区)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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